行政執法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統籌行政執法工作的基本方式。近期,《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并于2026年2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國家層面專門立法,標志著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執法監督進入全面法治化的發展階段。
對涉企行政執法亂象重拳出擊
近年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體系不斷健全、效能不斷提升,在推動和保障執法行為規范、執法體制機制完善等方面取得階段性成效。同時,行政執法亂象仍然存在,需要進一步完善機制、規范程序、強化責任,亟須通過立法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涉企行政執法出現亂罰款、亂下達罰沒指標等現象,原因往往在于罰沒收入與執法部門利益掛鉤,部分執法部門甚至對罰沒款物進行違規截留或私分。一些地方在財政壓力下,變相將罰沒收入作為補充財力的來源,導致行政執法偏離公共利益目標,異化出逐利傾向。因此,在劃定監督范圍時,《條例》強化對行政執法過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諉扯皮、以罰代管、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以及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等情形的監督。

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方面,《條例》明確規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對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執法突出問題進行重點監督。對通過涉企行政執法訴求溝通機制、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渠道反映的行政執法問題線索,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及時進行研判,確定重點監督事項。同時,《條例》將行政裁量權基準等執法標準制度執行情況列入監督范圍。有學者分析,這有利于進一步統一執法裁量基準,有效解決因行政裁量權行使不當造成的“類案不同罰”問題,為企業健康發展提供統一、穩定、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2025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堅決遏制亂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2025年3月以來,黨中央部署的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在全國推開。行動成效切實可見。12月16日,司法部黨組成員、副部長胡衛列表示,專項行動開始以來,全國共查糾涉企行政執法突出問題案件5.4萬件,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289.2億元。
“十五五”規劃建議提出,健全規范涉企執法長效機制,防止和糾正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條例》通過強化監督,形成對行政執法權的有效約束,確保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避免出現運動式執法、野蠻執法、“一刀切”式執法等亂作為、不作為問題。這有利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為統籌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關系提供支撐,助力政府在“放”與“管”之間找準平衡,更好激發市場活力與社會創造力。
行政執法監督里程碑式立法
近年來,我國扎實推進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體系建設,開展了一系列規范執法程序的制度探索,這為《條例》出臺奠定了堅實基礎。
2024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建設的意見》,對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作出系統部署,著力構建省市縣鄉四級全覆蓋的比較完善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體系。
2025年11月,司法部發布《行政執法人員行為準則》,一方面通過正面引導督促行政執法人員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提升規范執法意識。另一方面強調負面禁令,對一些既往規定中的禁止性內容進行系統重申,明確行政執法人員的權力邊界和行為規范。
在現有的行政執法實踐中,通過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對執法程序進行規范,提升執法透明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是指對行政執法的人員、主體和行政執法的事項進行公示,讓公眾了解哪些人有資格執法,哪些人能夠執行什么樣的事項;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確保執法過程可追溯;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確保執法決定的合法性與適當性。
上述制度和舉措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但行政執法監督仍面臨制度碎片化、執行標準不統一等現實問題。當前,一些地方雖作出積極探索,多地相繼出臺地方性監督辦法,但仍難以滿足全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整體規范化需求。在此背景下,《條例》應運而生,標志著行政執法監督邁入全國統一、權責明晰、具有剛性約束的法治化新階段。
構建系統化的監督體系
《條例》對行政執法監督的性質定位、監督體制、監督范圍、監督方式等作出規定,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有效增強了行政執法監督的系統性和整體性。
明確監督主體,建立職責清晰的工作體系。《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同時監督力量向基層延伸,設在鄉鎮(街道)的司法所協助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依法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監督職責包括組織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法治事項,協調行政執法爭議,組織推動行政執法規范化、正規化、專業化、數字化建設等內容。
在監督方式方面,《條例》系統規定了日常監督、專項監督、重點監督等多種方式,對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態化、長效化監督,借助執法案卷評查、問卷調查、個別訪談、暗訪等措施手段,形成具有穿透力的監督機制。
行政執法監督的高質量發展,還需妥善處理好與其他監督機制的銜接關系。《條例》規定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加強與政府督查、行政復議等的協調銜接,建立健全工作溝通和信息共享機制,提高監督質效,形成監督合力。此外,《條例》規定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加強與監察監督的貫通協同,將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條例規定或者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按程序向監察機關移送,查處執法人員作風問題、腐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