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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法典“典”亮美麗中國

2026-03-30 15:31
來源:半月談網

作者:陳海嵩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以下簡稱“法典”)。這是繼民法典后,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標志著我國生態環境法律體系從分散式立法邁向體系化法典的新階段。法典是在對現行30多部生態環境單行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規、1000多件地方性法規進行系統整合基礎上的“集成升華”,回應了人民群眾對藍天碧水凈土的美好向往,為美麗中國建設保駕護航。

法治建設里程碑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科學指引下,我國在生態保護、污染防治、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形成了系統的生態文明實踐、制度和理論創新成果。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將創新成果以法典的形式總結、確認和升華,是新時代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重大立法舉措,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山東省濟寧市微山縣微山湖二級壩濕地公園景色 郭緒雷 攝

法典是國家法律體系成熟、立法技術高超的集中體現。編纂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征的生態環境法典,本身就是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生動實踐。此前,我國30余部生態環境領域法律存在體系龐雜、個別規定交叉重疊、協同性不足等問題,難以適應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的需求,也給執法和司法帶來一定程度的不便。法典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有效解決了法律之間的沖突問題,同時填補立法空白、強化制度協同,構建出一套內部協調、邏輯嚴密、價值統一的生態環境法律規范體系。

法典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是持續增進最普惠民生福祉的根本法治保障。法典通篇貫穿“良好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價值追求,將“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明確寫入立法目的,并通過一系列嚴密的制度設計予以落實。

在實體權利上,法典強化了公眾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的權利;在保護重點上,法典將污染防治置于突出位置,對農業農村污染、新污染物、噪聲、光污染等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作出針對性規定;在司法救濟上,法典完善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和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筑牢社會公共環境利益的司法保護屏障。這些規定構建了從風險預防、過程控制到損害追責的全鏈條民生保障體系,以法律的剛性力量守護人民群眾的生態獲得感和生活幸福感。

法典是構建中國自主的生態文明法治話語體系和知識體系的重大探索,為全球環境治理貢獻了中國方案。生態環境法典扎根于中國生態文明建設實踐,系統集成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精髓,并將其轉化為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制度。

例如,生態保護編的創設及其內部結構,突破了傳統環境法側重于污染末端治理和單一要素保護的范式,深刻體現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體”的理念。從發展觀和文明觀的高度,對處理保護與發展關系這一世界性難題給出了中國式的法治答案,為全球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統籌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法治樣本,對于推動構建合作共贏的全球環境治理體系具有深遠意義。

遵循“適度法典化模式”

“適度法典化模式”是本次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所遵循的核心方法論與基本思路。法典草案采用“總-分-總”的結構,具體由五編構成,依次為:總則編、污染防治編、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法律責任和附則編。

總則編位于法典之首,起著統領全局、定調立基的作用,規定了生態環境領域具有基礎性、綜合性和普遍性的法律原則與基本制度。污染防治編是法典的“重頭戲”之一,直接回應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最迫切關切。生態保護編是本次法典編纂的重大創新與亮點所在,標志著我國生態環境立法從以“污染防治”為中心,轉向“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并重”的新階段。綠色低碳發展編面向未來,旨在從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源頭推動綠色轉型,是法典時代性的集中體現。法律責任和附則編構建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處分責任相互統籌,行政執法、司法訴訟、損害賠償與公益訴訟相互銜接的嚴密責任網絡。

一列高鐵列車穿行在安徽省合肥市肥東縣十八聯圩生態濕地 杜宇 攝

具體而言,“適度”體現在:法典全面吸收、編纂修改污染防治領域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10部核心法律,法典出臺后這些法律將被廢止;對20余部涉及生態系統保護和循環經濟等方面的法律,法典“擇其要旨要則”納入,相關單行法律繼續保留;對于應對氣候變化等尚無專門法律但法治建設需求迫切的新興領域,法典作出了原則性、引領性規定,為未來的專門立法和實踐探索奠定法律基礎、預留制度空間。

回應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問題

生態環境法典精準回應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核心關切,在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領域進行了多項制度完善與創新,值得深入解讀。

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得以拓展與強化。法典明確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環評管理,要求重大項目的規劃與建設必須評估碳排放影響。針對部分環評機構“走過場”、造假等問題,法典強化了全過程監管和責任追究,要求環評機構建立質量控制制度、實行備案管理。法典還增加了在建設項目運行過程中,必須落實環評提出的生態環境保護對策措施,并將監管從“事前審批”延伸至“事中事后”,有效防止“批建不符”。

秸稈禁燒管控更加精準化與科學化。秸稈禁燒一直是基層環境治理的難點,曾因“一刀切”治理而引發討論。在延續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露天焚燒的基礎上,法典將“其他區域”的管制權上收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時要求地方各級政府科學精準加強秸稈焚燒的組織、指導和管理,科學劃定禁燒區與時段,從法律上否定了簡單粗暴的“全域全時段禁燒”模式。

新領域污染防治入法具有前瞻性。法典針對新污染物、電磁輻射、光污染等新興領域設立了專章予以規范,填補了法律空白。法典要求對具有生物毒性、環境持久性等特性的新化學物質實施源頭管控,對列入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的物質,實施禁止或限制性的環境風險管控措施。該要求直接關乎公眾的“身邊安全”,意味著化妝品、紡織品、電子產品等與生活息息相關的產品中可能含有的有害化學物質將受到更嚴格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在物理性污染方面,法典對光污染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作出原則性規定。例如,明確要求廣告屏、體育場照明等設施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光污染,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與交通出行,為處理城市光污染糾紛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得以深化和擴展。變廢棄物為再生資源,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關鍵一環。法典要求生產者對其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特別是廢棄后的回收、利用、處置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法典規定國家鼓勵再生材料推廣應用,建立健全再生材料標準和認證制度,并支持機動車、電器電子等產品的生產者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這就直接激勵生產者在產品設計階段就考慮使用易回收和再生材料,從源頭上促進綠色設計和循環利用。

碳市場與碳排放權制度實現法定化與體系化。法典在法律層面確立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為“雙碳”工作提供了最高層級的法治保障。法典明確了納入全國碳市場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必須履行排放統計核算、編制排放報告、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等法定義務。這意味著,控排企業的碳排放權有了清晰的法律屬性,碳配額的清繳履約成為一項嚴肅的強制性法律義務。同時,法典也為單位和個人參與自愿減排交易開辟了通道。“強制減排”與“自愿減排”相輔相成,共同構成我國碳市場的“車之兩輪”。(作者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武漢大學法治戰略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責任編輯: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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